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有哪些?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他人故意伤害导致受害人身体残疾,这种身体上的严重伤害往往会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受害人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再比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会给当事人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和压力,也属于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其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祖传的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被他人故意损坏,这对于物品所有者来说,不仅是物品本身价值的损失,更会带来精神上的打击,此时所有者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外,在侵害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案件中,如果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同样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比如,恶意散布虚假信息诋毁他人名誉,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受害人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就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对于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比如,有人恶意侮辱死者的名誉,给死者的近亲属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近亲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总之,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有着明确的法律情形规定,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并符合这些情形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