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出示原件?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纠纷,在提交证据时遇到了问题。我手里的一些重要证据只有复印件,原件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我想知道在法律上,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不出示原件,只用提交复印件的呢?这样我的证据是否还有效?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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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证据原件对于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不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一些可以不出示原件的情形。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这里所说的“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是指多种情况。例如,原件在他人手中,而他人不愿意配合提供,并且能够提供合理的证明,像有证据证明原件被对方当事人持有,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根据相关规定,对方当事人如果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其次,原件已经灭失,但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原件曾经存在,以及该原件的内容。比如,通过证人证言、其他相关书证等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该证据原件的情况。
再者,对于一些存档于国家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文件资料,当事人难以取得原件,此时可以提供由相关部门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比如在房产纠纷中,房屋产权登记档案等文件,当事人通常只能获取到相关部门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虽然在这些情况下可以不出示原件,但使用复制件或复制品时也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复制件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提供复制件的 一方就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否则,复制件可能不被法院采纳。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还是尽量获取和提供证据原件,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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