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条件有哪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的“无确定终止时间”并非意味着合同没有终止的可能,而是指合同期限没有明确的截止日期。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条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强调的“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不间断地工作了十年。比如,小张从2015年1月1日起就在A公司工作,到2025年1月1日就满足了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如果小张提出续订合同,在他没有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A公司就应当和他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其次,该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制度变革或改制时对老员工的一种保护。例如,某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重新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老陈在该企业已经连续工作了12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8年,那么老陈就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最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并且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情形,在续订合同时,就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比如,小李与B公司先后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一次是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第二次是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这期间小李工作表现良好,没有出现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在第二次合同到期续订时,小李就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小王从2024年1月1日起就在C公司工作,但C公司一直没有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到2025年1月1日,就视为C公司和小王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总之,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让劳动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能够获得更长期、更稳定的工作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