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我家里有人因为犯罪被判刑了,现在身体状况不太好,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他符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除了严重疾病外,还有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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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这里所说的严重疾病,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比如说罪犯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癌症晚期等,在监狱内无法得到有效治疗,就可以考虑保外就医进行暂予监外执行。 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保障胎儿或婴儿的健康成长,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等哺乳期结束后,如果刑期还未结束,可能会被收监继续执行刑罚。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生活不能自理主要是指罪犯因年老体弱、残疾等原因,无法自行照顾自己的日常生活,如穿衣、吃饭、洗漱等。同时,还要确保其在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例如不会再实施犯罪行为等。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如果罪犯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被收监继续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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