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时在哪些情形下需要有见证人?


在我国,立遗嘱是公民对自己身后财产等事务进行安排的重要法律行为。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立遗嘱是需要有见证人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因为代书遗嘱并非遗嘱人亲自书写,为了保证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避免代书人或其他人篡改遗嘱,所以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比如,遗嘱人因文化水平低无法亲自书写遗嘱,找他人代书时,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其次是打印遗嘱。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印遗嘱越来越常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容易被篡改,有见证人在场可以增加遗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例如,遗嘱人通过电脑打印遗嘱内容,然后在打印件上签字,此时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并签字。 还有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同样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录音录像被剪辑、修改,确保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遗嘱人通过手机录制视频来表达自己的遗嘱意愿,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出现在视频中,并表明身份和时间。 最后是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一种特殊遗嘱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例如,遗嘱人在突发疾病生命垂危时,口头交代了自己的遗产分配,此时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但如果病情好转,能够以其他形式立遗嘱,之前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人都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