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何种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我们公司有一些劳务派遣员工。最近公司业务调整,想了解在哪些情况下,我们作为用工单位可以合法地将这些劳务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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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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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里,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当满足一定情形时,用工单位是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下面来详细说说这些情形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时,用工单位能够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一种情形是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说的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比如用工单位原本的业务因为市场环境变化而取消,导致劳动者原本的工作岗位不存在了,这就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第四十一条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当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经过法定程序,可以进行裁员。 第二种情形是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例如,用工单位因为经营不善,被法院宣告破产,那么这种情况下肯定无法继续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就可以将其退回。 第三种情形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劳务派遣协议是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规定了派遣期限等内容。当协议到期,双方没有续签,用工单位自然可以将劳动者退回。 此外,《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还提到,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用工单位在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进行,不然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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