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禁止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广告是推广房产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可以随意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些禁止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情形。 首先,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不得发布销售广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自然也不能发布相关销售广告。这是因为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房屋的建设进度、质量等都存在不确定性,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广告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也禁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如果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对房屋的面积、质量、周边配套设施等重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或者使用模糊不清、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表述,就违反了法律规定。例如,广告中声称小区周边有大型商场,但实际上该商场还在规划中,并未建设,这种虚假宣传就会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决策。 此外,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进行宣传也是不允许的。每个商品房项目都有其独特的地理位置、规划设计和配套设施,不能将其他项目的优势移植到自己的项目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 还有,广告中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这是为了确保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序良俗。 最后,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如果广告中只标注了一个低价,但实际销售价格远高于此,或者不说明价格的有效期限,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也是被禁止的。总之,在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时,开发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准确,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