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并用的情况有哪些?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现在对方违约了。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定金啥的,我不太清楚在啥情况下这些违约责任可以一起用,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在实际中哪些情况能让我合理地要求对方承担多种违约责任来弥补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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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并用,指的是在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同时要求违约方承担两种或多种违约责任。这是为了更全面地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弥补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处理合同违约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第587条规定了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一般情况下,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根据《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除定金和违约金外,其他违约责任是可以并用的。比如,当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除了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果违约行为还导致了额外的损害,像造成了财产的损坏、人身伤害等,守约方还能要求违约方赔偿这些损失。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交房,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房义务,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因卖方违约导致买方产生了租房等额外费用,买方也可以要求卖方赔偿这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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