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都有哪些?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笔费用,用于补偿劳动者因劳动关系结束而可能遭受的损失。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常见情形。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若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公司因战略调整,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公司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公司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降低工资待遇续签合同,员工不同意续签,此时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就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一般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总之,劳动者要了解自己在不同情形下的权益,在遇到问题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