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有哪些情形?
我想了解下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里,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原告。我最近听说有很多组织和机构参与这类诉讼,但不太清楚具体什么样的情况它们能成为原告,比如是特定的环保组织,还是政府部门也可以,想弄明白具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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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特定主体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了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需符合的条件。这些社会组织要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并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所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情形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比如人民检察院,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诉讼。另一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组织,也就是那些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它们都能在环境公共利益受损时,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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