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的原告是谁?
我想了解下公益诉讼这方面的情况。最近听说有公益诉讼这个事儿,就很好奇到底谁能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去发起诉讼呢?是普通公民也可以,还是有特定的主体才行?希望能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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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在我国,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不同类型的公益诉讼,其原告主体有所不同。 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等。“有关组织”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等。以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为例,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就可以作为原告,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行政公益诉讼里,人民检察院是主要的原告主体。它起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综上所述,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主要是法律规定的机关(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和符合条件的有关组织,普通公民目前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但可以通过向有关机关举报、提供线索等方式,为公益诉讼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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