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谁?
我遇到了和行政公益有关的事情,不太清楚在行政公益行政诉讼里,到底谁有资格作为原告去提起诉讼。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是某个特定的组织,还是有其他的主体也可以,希望了解具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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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行政诉讼是指检察院、其他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要是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了检察院之外,在某些特定领域,法律也规定了其他适格主体可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比如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也可能成为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过依法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过,这类主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相对较为复杂,需要满足诸多法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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