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先履行的一方如果发现后履行的一方可能没法好好履行合同了,就可以先停下来等一等,看看情况再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这些情形。首先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比如企业面临大量的债务纠纷,资产被法院查封,或者连续多年亏损,已经到了资不抵债的边缘。这种情况下,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就有理由担心对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而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这种情形也比较常见。有些企业为了逃避债务,会将公司的财产转移到其他地方,或者将资金抽走。先履行方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为对方的这种行为明显是不想履行合同义务,先履行方如果继续履行,很可能会遭受损失。 丧失商业信誉也是一个重要的情形。比如企业在以往的交易中经常违约,拖欠货款,或者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这说明该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缺乏诚信,先履行方有理由怀疑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意愿,从而行使不安抗辩权。 最后,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情况非常复杂,法律不可能列举所有的情形。比如企业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先履行方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形。如果没有证据而随意中止履行合同,可能会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