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达成的一种合同。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简单来说,就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比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如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这份协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胁迫则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当出现这种情况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等相关规定,该协议无效。 再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拆迁补偿协议也是无效的。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还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拆迁补偿协议同样无效。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例如,通过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最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如果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损害了公共道路通行、公共卫生等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该协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