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复鉴有哪些情形?


劳动能力鉴定复鉴是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对已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疑问或需要重新评估时启动的再次鉴定程序。这对于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一下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复鉴的情形。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是最为常见的申请复鉴的情形,当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市级鉴定委员会的初次鉴定结果存在异议,认为其可能存在不公正、不准确等问题时,就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请复鉴。 其次,如果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了变化,例如病情加重或者明显好转等,导致原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也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复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工伤职工伤情的动态变化,保障了他们在不同阶段都能得到合理的劳动能力评估。 此外,若在鉴定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比如鉴定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却未回避,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等,也可能成为申请复鉴的理由。因为公平、公正的鉴定程序是确保鉴定结论准确性的重要前提,一旦程序出现问题,就可能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可靠性。 总之,劳动能力鉴定复鉴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伤情发生变化以及鉴定程序违规等。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遇到符合复鉴情形的情况时,都应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复鉴,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