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安全保障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我想了解下在法律层面,安全保障义务到底是怎么回事。比如在商场、酒店这些公共场所,商家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安全保障责任。我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关于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想弄明白自己在这些场所消费时,权益能得到哪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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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通俗来讲,就是特定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在这个场所活动的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比如商场要保证地面防滑、消防设施完备等;酒店要保障客人在入住期间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明确指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像商场的经营者、演唱会的组织者等,都在这个范围内。如果他们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责任,导致他人受伤或者财产损失,就需要承担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如果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举个例子,在商场里有人被另一个顾客打伤,打人者要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但如果商场保安没有及时制止,商场因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之后,商场可以向打人者去追偿自己承担的这部分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促使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和活动组织者重视安全保障工作,保护公众在公共场所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受到损害的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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