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没有关于诱导消费者的规定?
我去商场买东西,感觉被商家诱导消费了。我想知道《民法典》里有没有相关规定能保护我的权益,比如商家这种诱导消费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我可以依据哪些条文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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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里,虽然没有直接用“诱导消费者”这样明确的表述,但存在一些相关的规定,能为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提供法律支持。 首先是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表明,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简单来说,如果商家通过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做出消费决策,这就可能构成欺诈。比如商家故意夸大商品功效,消费者基于此购买了商品,消费者就可以根据这条法律规定,要求撤销购买合同,拿回自己支付的款项。 还有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商家利用消费者对商品不了解、缺乏经验等弱点,诱导消费者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比如以高价售卖质量与价格严重不符的商品,消费者同样可以请求撤销该交易。 另外,《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商家诱导消费者消费的行为如果违背了诚信原则,消费者也可以依据此条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商家虚假承诺售后服务,但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却不兑现,这就是违反诚信原则的表现,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履行承诺或者给予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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