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基于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检察院可以决定不将其起诉到法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情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说,存在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一是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比如,我国公民在国外因轻微犯罪被当地司法机关处罚后回到国内,这种情况下,如果根据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再在国内进行刑事处罚,检察院可以酌定不起诉。 二是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由于生理上的缺陷,他们在认知和控制自己行为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此类犯罪,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可以考虑作出酌定不起诉。例如,聋哑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盗窃金额较小且有悔罪表现,就可能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三是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就可能构成犯罪。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情节轻微,检察院可以不起诉。比如,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伤害,但伤害程度超出了必要限度,且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就可能适用酌定不起诉。 四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犯。预备犯尚未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如果情节轻微,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例如,为了实施盗窃而准备了工具,但还未着手实施盗窃行为,就有可能被酌定不起诉。 五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明显降低。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念头并采取措施防止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且没有造成其他损害,检察院可以酌定不起诉。 六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从犯的作用相对较小,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影响不大。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可以考虑不起诉。例如,在盗窃团伙中,负责望风的人员,其作用相对主犯较小,如果情节较轻,可能会被酌定不起诉。 七是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这类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并非积极主动地实施犯罪,而是受到了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某人被他人威胁参与了一起诈骗案件,但在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且事后有积极配合调查等表现,就可能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总之,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