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认定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盗窃罪的认定情形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需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要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故意,想要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支配,把财物当作自己的来支配、使用和处分。例如,甲看见乙的手机放在桌上,心生贪念,想将其据为己有,这种心理状态就体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在客观行为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认定情形: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情况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不过,不同地区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在这个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例如,在经济发达地区,立案标准可能相对较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立案标准可能相对较低。 - **多次盗窃**:指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情况。即便每次盗窃的数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可认定为盗窃罪。比如,丙在一年内盗窃了三次,每次盗窃金额都较小,但累计起来达到了一定次数,就符合多次盗窃的情形。 - **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这里的“户”强调的是供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像居民住宅等。例如,丁趁住户家中无人,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财物,就属于入户盗窃。 - **携带凶器盗窃**:凶器包括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进行盗窃。例如,戊携带刀具去盗窃他人财物,即使没有使用刀具,也构成携带凶器盗窃。 - **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例如,在公交车上,己趁乘客不备,偷走其放在口袋里的钱包,这种行为就属于扒窃。 另外,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的认定: - **某些行为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对于一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一般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还有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一般也可不按犯罪处理;但如果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 **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的情形**: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最后,从犯罪主体来看,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一般为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盗窃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