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做不了的情况有哪些?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司法鉴定可能无法进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了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时,鉴定做不了。司法鉴定机构都有其特定的业务范围,这就好比医院的科室,每个科室有自己擅长的领域。如果您要求做的鉴定不在该机构的业务范围内,那它就没办法受理。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对于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其次,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时,也无法进行鉴定。鉴定材料是进行鉴定的基础,如果材料存在问题,就像盖房子没有好的地基一样,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就无法保证。比如,材料是伪造的,或者关键部分缺失,又或者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这些情况下,鉴定机构是不会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再者,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时,鉴定也难以开展。司法鉴定有其严格的执业规则和技术规范,这是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如果您提出的鉴定要求不符合这些规则和规范,鉴定机构就无法按照正常的流程进行鉴定。同样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另外,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也做不了司法鉴定。每个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是有限的,如果遇到超出其能力范围的鉴定要求,即使受理了也无法得出准确的结果。所以,依据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机构也不会受理。 最后,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也可能导致本次鉴定无法进行。这样的行为可能会扰乱鉴定秩序,也不利于保证鉴定结果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也对这种情况有相应的规定和限制。总之,在进行司法鉴定时,要确保符合相关的条件和要求,才能顺利完成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