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法院判决的孩子探视权?

我和前夫离婚后,法院判决他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最近他的一些行为让我很担心会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有哪些情况是可以拒绝他行使探视权的呢?我不想因为自己的主观意愿而违法,但也不想孩子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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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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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可以拒绝法院判决孩子探视权的情况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探视权的基本概念。探视权,也被称为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的看望、接触子女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一种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是处理探视权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法院判决的探视权呢?一般来说,主要是当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形: 首先,探视方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如开放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且处于传染期。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探视方与子女接触,很可能会将疾病传染给子女,严重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例如,探视方被诊断出患有传染性很强的肺结核,医生明确建议其需要隔离治疗,此时为了子女的健康,就可以拒绝其探视。 其次,探视方存在严重的不良行为或恶习,如吸毒、酗酒、赌博等,且屡教不改。这些不良行为不仅会对探视方自身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还可能会对子女产生不良的示范作用,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比如,探视方经常在孩子面前吸毒,这显然会给孩子的心理和认知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此外,探视方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虐待、遗弃等行为。这种行为会直接对子女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严重侵犯子女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探视方有此类行为,为了保护子女的安全和健康,应当拒绝其探视。例如,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进行打骂,导致子女身体受伤、心理恐惧,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停止其探视。 最后,探视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会严重影响子女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对子女的未来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比如,探视方教唆子女去偷东西,这种行为是绝对不能被允许的,应当拒绝其探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的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能自行拒绝其探视,而应当向法院提出中止探视的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和判决。当中止探视的事由消失后,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恢复探视权。总之,在处理探视权问题时,应当以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首要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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