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讨回房款并索赔相应的损失?
在购房过程中,讨回房款并索赔相应损失是购房者在遭遇特定情况时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可以讨回房款并索赔损失的情形。
首先是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比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购房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讨回已付房款,并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欺诈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其次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如果房屋出现诸如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如房屋漏水、墙体裂缝等问题,且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修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再者是开发商逾 期交房。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经购房者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房款,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逾期交房造成的损失,如租房费用等。
最后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房屋的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总之,当购房者遇到上述情况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建议在购房前仔细阅读购房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以降低购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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