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我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但现在我有点担心对方的情况,怕我履行了债务后,对方没办法履行他的义务。我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我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呢?这样能保障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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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这是基于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这意味着对方的经营情况出现了非常糟糕的局面,可能导致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比如企业出现大量亏损、资不抵债等情况,明显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 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当对方有这种行为时,很明显是在试图逃避合同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理由担心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所以可以中止履行。例如,对方将公司的主要资产转移到其他地方,或者将资金大量抽出,使公司成为空壳。 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积累的信用和声誉。如果对方在商业活动中多次出现违约、欺诈等行为,导致其商业信誉受损,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比如,对方经常拖欠货款、不按时交付货物等。 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涵盖上述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可能导致对方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例如,对方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形,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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