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在购房过程中,单方解除合同是指购房者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无需经过开发商等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就可以自行终止购房合同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购房时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几种常见情况。 首先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约定的规划设计来建设房屋,并且没有及时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其次是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再者是开发商逾期交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购房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开发商的交房时间。如果开发商超过约定时间仍未交房,购房者可以先进行催告,若在合理期限内开发商还是没有交房,购房者就有权解除合同。 还有就是开发商隐瞒房屋抵押、一房多卖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如果开发商隐瞒这些重要情况,购房者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此时购房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也可以解除合同。例如,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房屋无法按照约定建成,购房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总之,在购房时如果遇到上述情况,购房者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