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在我国,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也就是协议离婚,这是一种和平、自主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办理程序。 首先是申请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这里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通常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接着进入受理阶段。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比如,如果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或者其中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就不会受理。 然后是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冷静期的设置是《民法典》的新规定,目的是避免冲动离婚。 冷静期届满后,就到了审查环节。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 最后是登记(发证)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总之,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需要经历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和登记(发证)等一系列程序,每一步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当事人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