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子女送给他人后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我家以前因为经济困难,把小儿子送给了别人。现在我们年纪大了,生活有些困难,就想着小儿子是不是也该尽点赡养义务。但又听说送出去了可能就没这义务了,我就想问问,按照民法典,这种情况下小儿子还有赡养我们的义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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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子女送给他人后是否还有赡养义务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当子女被合法送养给他人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意味着,如果子女被合法收养,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说,他们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了,也就包括赡养义务。例如,小张被王家合法收养后,小张对生父母就不再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而是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 然而,如果收养关系不成立或者被依法解除,情况就有所不同。在收养关系不成立的情况下,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发生改变,子女对生父母依然负有赡养义务。当收养关系被依法解除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精神,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且具有赡养能力,在生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生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这是基于公平和人道主义的原则,保障生父母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在实际生活中,即便子女被合法送养,但出于情感和道德因素,他们自愿对生父母进行照顾和赡养,这也是值得提倡的行为,但这并非是法律强制要求的义务。 总之,判断子女送给他人后是否有赡养义务,关键在于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成立。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会导致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而不成立或被解除收养关系时,情况则需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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