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对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等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一般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您饲养的动物伤害了别人,通常情况下您是要负责的。不过,如果能证明是对方故意去招惹动物,或者有重大的疏忽才导致被咬伤,那您就有可能不用担责或者可以少担责。比如说,有人故意去挑衅您的狗,结果被咬伤,您就可以据此减轻自己的责任。 其次,对于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例如,您没有按照当地规定给狗系狗绳,狗咬伤了人,一般情况下您要承担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是对方故意逗弄狗才被咬,就可以适当减轻您的责任。 再者,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责任,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也就是说,一旦饲养了像藏獒等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并造成他人损害,不管什么情况,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得负责。 此外,还有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动物园已经设置了足够的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游客自己翻越围栏被动物伤害,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的,就不用担责。 最后,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您遗弃了自己的宠物,在它遗弃期间伤了人,您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