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语言诋毁的规定有哪些?
我被人用语言诋毁了,心里特别难受。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对于这种语言诋毁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呢?我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让对方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我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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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语言诋毁行为通常涉及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所享有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都有维护自己良好名声的权利,别人不能随便说坏话来破坏这个名声。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语言诋毁就属于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诽谤则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如果被他人语言诋毁,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具体到语言诋毁的情况,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诋毁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此外,如果因为语言诋毁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在遭遇语言诋毁时,一定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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