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篇中离婚征集是怎样规定的?
我正打算离婚,想了解下民法典婚姻篇里关于离婚征集这方面的内容。比如在离婚过程中,需要征集哪些方面的意见或材料,这个征集的流程和要求是怎样的,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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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可能你想问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里的离婚冷静期相关内容。离婚冷静期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设立离婚冷静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冲动离婚,给夫妻双方一个缓冲和思考的时间,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并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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