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离婚新规有哪些意见?
我打算和另一半离婚,听说民法典里有婚姻法离婚新规。我不太清楚这些新规具体怎样,也不知道新规背后的意见和考量是什么。我想了解一下这些新规意见的具体内容,这样我在处理离婚事宜时能更有底,也能清楚新规是为了保障哪些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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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婚姻法离婚新规意见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编的重要变革。 民法典整合了原有的婚姻法、收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形成了较为系统和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其中,关于离婚方面有不少新规。例如,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制度背后的意见和考量主要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另外,在诉讼离婚方面,如果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此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诉讼离婚中准予离婚的情形,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也尊重婚姻关系的事实状态。从意见角度看,这样的规定有助于解决一些长期处于不稳定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困境,避免婚姻关系的长期僵持。 总体而言,民法典婚姻法离婚新规的意见核心是平衡婚姻自由和维护婚姻稳定这两个方面。既要保障夫妻双方依法解除不合适婚姻的权利,又要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轻易放弃婚姻,以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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