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离婚新规定二十一是怎样的?
我正打算和另一半离婚,听说民法典婚姻法里有关于离婚的新规定二十一条。我不太清楚这一条具体讲了啥,会不会对我的离婚产生影响,比如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啥的,所以想了解下这新规定二十一的具体内容。
展开


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同时废止,《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涵盖了原婚姻法的相关内容。不过并不明确您所说的“离婚新规定二十一”具体指向哪一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涉及离婚的规定有不少,比如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它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再如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诉讼离婚的相关内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由于不清楚您所说的“新规定二十一”的准确指向,建议您明确具体的法条内容,以便更精准地为您解读。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