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什么?
我在研究民法典里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看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不太理解它的具体内容和含义。想知道这条法律规定了什么,对我们日常生活有啥影响,能不能举些例子说明下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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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内容在民法典中对应此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抚养义务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提供生活上的照料、教育、保护等责任。比如,孩子还在上学,没有经济来源,父母就有责任供孩子上学、提供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保障。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通常是指因一些客观原因,像身体残疾、患有重大疾病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此规定,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这些子女就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其次,赡养义务是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应尽的义务。当父母年纪大了,没有劳动能力或者生活陷入困境时,成年子女就要给予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例如,父母年老体弱、没有收入来源,子女就需要定期给父母生活费,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要是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这一条款明确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弱势群体在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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