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如何解释?

我最近在处理婚姻相关事务,看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但不太理解它的具体含义。我想知道这条法律规定到底涵盖了哪些方面,在实际生活中会有怎样的应用,能不能结合具体案例给我讲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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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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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相关内容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承接)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首先,这里所说的“抚养教育义务”,通俗来讲,就是父母要把孩子养大,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让孩子有饭吃、有衣穿,同时还要供孩子上学接受教育,让孩子能够健康成长。这是父母应尽的基本责任,而且这个责任一直要持续到子女成年或者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比如,孩子在未成年之前,父母需要支付孩子的学费、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如果父母不履行这个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这是保障子女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的重要规定。 其次,“赡养扶助义务”指的是子女在父母年老、没有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时候,要照顾父母的生活,给父母提供经济上的帮助,让父母能够安享晚年。比如,子女要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关心父母的身体健康等。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就可以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这体现了法律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也是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的法律体现。 最后,法律明确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这是因为婴儿是弱势群体,需要得到社会和家庭的保护。这种禁止性规定从根本上保障了婴儿的生命安全和基本人权。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也继承和发展了这些规定,进一步维护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公平和正义,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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