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姻法二十一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一下婚姻法二十一条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有哪些具体规定,因为我在处理婚姻相关事务时,涉及到对这一条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但不太清楚最高法有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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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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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已取代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进一步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这就明确了在什么样的具体情况下,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同时,对于抚养费的数额确定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这些规定使得婚姻法二十一条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能更好地保障父母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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