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有哪些法律依据?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首先,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要是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其次,对于收入状况不同的受害人,计算方式不同。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比如一个月工资5000元的职工,因伤请假半个月,单位扣发了2500元工资,那么误工费就是2500元。 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举个例子,一个自由职业者,过去三年平均年收入是5万元,一年按365天算,平均每天收入约137元,误工30天,误工费就是137×30 = 4110元。 要是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例如当地某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日工资是200元,误工45天,误工费就是200×45 = 9000元 。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也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也从基本法律层面明确了误工费赔偿的必要性。总之,这些法律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误工损失能得到合理赔偿。 相关概念: 固定收入: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 无固定收入: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以及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