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怎么解释?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现在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有相关体现。 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基本责任。抚养,简单来说就是为子女提供生活所需,包括吃穿住行等方面的物质保障。教育则是要让子女接受适当的文化知识教育和品德培养。这一义务是法定的,从子女出生就开始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通常指的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赡养扶助父母是子女应尽的孝道,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赡养主要是指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扶助则体现在生活中对父母的关心、照顾和帮助,比如在父母生病时照顾他们等。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也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明确规定的。 ### 禁止残害婴儿行为 这一规定强调了对婴儿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溺婴、弃婴等残害婴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底线,是绝对不被允许的。婴儿作为弱势群体,其生命和安全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如果实施了这类行为,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故意杀人罪等有明确规定,残害婴儿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等犯罪行为。 总之,《民法典》中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明确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