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方面二十一条新规(意见征集)是怎样的?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确实不断与时俱进进行完善和调整,虽然所谓的‘二十一条新规(意见征集)’并非一个确切固定被广泛认知的内容,但可以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整体规定来了解相关法律要点。 首先,在结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保障了另一方在知晓真实情况下做出结婚的意思表示,避免因重大疾病隐瞒而陷入不利婚姻状况。 在离婚环节,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制度旨在避免冲动离婚,给予夫妻双方更多时间去冷静思考婚姻关系。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保护了非负债方的合法权益。 在子女抚养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更加注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根据子女不同年龄阶段的特点来确定抚养权归属。 如果真的存在二十一条新规意见征集,建议密切关注官方渠道的具体内容,在意见征集阶段也可以积极发表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以推动法律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保障民众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