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我给别人做了债务保证,现在债权人来找我要求还钱。我想知道从债权到期开始算,债权人要在多久之内向我主张权利才有效呢?超过这个时间我是不是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我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对于保证债权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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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概念。简单来说,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保证债权的有效时间。一旦超过这个时间,债权人虽然仍有权利起诉,但如果保证人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债权人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保证债权而言,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这里的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了权利,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进入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这三年里,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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