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解释是怎样的?


民法典施行后,原有的婚姻法被纳入其中,同时也出台了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首先在结婚方面,解释明确了一些关于婚姻效力的规定。例如,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不属于可撤销婚姻,若存在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解释的相关精神,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在夫妻财产方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有了更清晰的界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像房屋的自然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是通过经营、投资等方式产生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解释还对夫妻债务问题进行了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离婚方面,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解释规定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此外,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些解释都是为了更好地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