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违约金是怎么规定的?
我签了一份合同,里面有违约金的条款。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违约金是怎么规定的。比如违约金的数额有没有限制,过高或者过低了该怎么办,要是违约了是必须得付违约金吗。希望了解《民法典》里关于违约金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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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违约金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在合同关系里起着保障合同履行、补偿损失等作用。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民法典》对违约金的规定。 首先,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金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 其次,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预期,自行协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 然而,违约金的数额并非可以随意约定。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就明确了这一点。这里的“过分高于”,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另外,如果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也就是说,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冲突,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继续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 总之,《民法典》对违约金的规定既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又通过司法调整机制保障了公平和合理,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违约情况下能得到妥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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