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关于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有哪些规定?

我最近参与了路货买卖,货物在运输途中。我不太清楚在这种路货买卖里,标的物的风险是怎么划分的。比如货物在运输中损坏了,到底该我承担损失,还是对方承担呢?我想了解一下民法典对此有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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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货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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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路货买卖指的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进行的买卖行为。这种交易方式与普通的货物买卖有所不同,因为货物在交易时已经处于运输途中,其风险负担的确定也有独特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对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文表明,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这一规定的背后是基于路货买卖的特点。在路货买卖中,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往往难以实际控制货物,而买受人在合同成立后对货物有了一定的权益和期待。所以,从合同成立这个时间节点开始,将风险转移给买受人,符合交易的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风险负担另有约定,那么就会按照约定来处理。这体现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比如,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在货物到达特定地点时,风险才转移给买受人,或者约定其他的风险承担方式。这就需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仔细考虑并明确约定风险负担的问题,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此外,在路货买卖中,还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那么即使合同成立,这种情况下的风险也不应由买受人承担。因为出卖人隐瞒了重要信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此时,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实际情况的问题。无论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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