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添附装修物有哪些规定?
我刚买了套二手房,准备重新装修,听说民法典对添附装修物有相关规定。我想了解一下,装修过程中如果产生添附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和处理的?比如装修材料和房子结合后,产权归属是怎样的?有哪些具体规定来保障我的权益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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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而添附装修物通常涉及附合这种情况。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对于添附装修物,具体情况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如果是在租赁房屋时进行装修添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房屋买卖等其他情形中,对于装修添附物的处理 同样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如果没有约定,就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和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等原则来确定归属和补偿问题。比如新房主对装修不满意要拆除,而装修是原房主添附的,那么可能需要根据装修的折旧等情况给予原房主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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