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法院作出三次判决,应以哪次为准?
我遇到个事儿,同一个法院针对我的案子作出了三次判决。这三次判决结果不太一样,我就很迷茫,不知道到底该以哪次判决为准。也不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想问问懂法律的朋友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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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同一个法院作出了三次判决,确定以哪次判决为准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程序和情况来判断。 首先,要了解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简单来说,就是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如果第一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了,那么一审判决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等二审判决作出。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应以二审判决为准。 如果不存在上诉的情况,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后生效。要是之后又出现了另外的判决,可能是进入了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作出的新判决,如果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是终审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所以,如果这三次判决中有经过上诉产生的二审判决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终审判决,那么应以该终审判决为准。要是三次判决都未进入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且都在上诉期届满后生效,这种情况是不符合正常法律程序的,需要与法院沟通,确定判决的有效性和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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