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撤诉案件中的诉前财产保全费怎么收取?


在了解民事撤诉案件中诉前财产保全费如何收取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在打官司之前,为了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保证自己在未来胜诉后能顺利拿到应得的赔偿,而向法院申请对对方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操作。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费的收取,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在民事案件撤诉的情况下,诉前财产保全费的收取并不会因为撤诉而免除。这是因为,法院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时,已经付出了相应的司法资源和人力成本。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在民事撤诉案件中,诉前财产保全费通常是由申请人(也就是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来承担的。 不过,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在协议中对诉前财产保全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的,那么就按照协议的约定来执行。例如,双方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即使后来原告撤诉,也可以按照这个约定来处理。另外,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存在过错,比如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明显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导致被申请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由申请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财产保全费。 总之,民事撤诉案件中的诉前财产保全费一般由申请人承担,但也存在根据双方约定或者法院裁量而有所不同的情况。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