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认定标准在民法中有怎样的解释?
我家房子有点破旧了,墙壁出现了裂缝,不知道算不算危房。我想了解下在民法里,危房认定标准是怎样解释的,这样我就能确定我家房子的情况,看看需不需要进行处理或者申请相关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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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危房认定标准并非直接由民法进行详细规定,但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定与危房认定及相关权益保障密切相关。危房认定主要依据的是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等相关规定。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将危房分为不同等级,对各类结构房屋的危险点判定、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等都有明确说明。一般来说,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从民法角度看,当涉及到危房时,会与物权、相邻关系等方面相关。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如果房屋被认定为危房,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物权,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对危房进行处理。 同时,若危房影响到相邻方的权益,根据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例如,危房有倒塌危险危及相邻房屋安全时,相邻方有权要求危房所有权人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险。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合同关系。比如房屋租赁中,如果租赁的房屋被认定为危房,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此时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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