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的民法依据是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是指由于行为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权益损害的行为。接下来我们详细说说其民法依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侵权责任编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作出了专章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明确了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管污染者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其污染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打个比方,一家工厂排放废水,导致附近鱼塘里的鱼死亡,即使工厂声称自己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污染,依然要对鱼塘主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在一般的侵权纠纷中,通常是由受害者来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这个举证责任交给了污染者。例如,受害者发现自己因为吸入了附近工厂排放的废气而生病,不需要自己去证明是工厂的废气导致了生病,而是由工厂来证明自己的废气排放与受害者生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工厂不能证明,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这为多个污染者共同侵权的责任划分提供了依据。比如说,有多家企业都向同一条河流排放污水,导致河水污染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用水。在确定这些企业的赔偿责任时,就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来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 除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这进一步强调了环境污染侵权在民法层面的责任承担。 总之,当我们遇到环境污染侵权问题时,可以依据这些民法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者可以要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环境监测报告、医院诊断证明等,以便更好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