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关于强制清算有什么规定?
我公司经营不善,可能面临强制清算。听说《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和强制清算有关,想知道这条规定具体说了啥,对我公司这种情况会有啥影响,希望了解清楚。
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内容。该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这里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概念,简单来说,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过了这个期限,权利人再去法院起诉,对方如果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权利人可能就会丧失胜诉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诉讼时效就会中断,这意味着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债务人的财产权益,以便在破产程序中能够尽可能收回对外债权,用于清偿债务。 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这主要是防止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故意不行使到期债权,导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这样就能让管理人有机会去主张这些债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总之,该条规定对于在破产程序中保障债务人财产权益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