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的债权人的除斥期是怎样的?
我在和别人的债务往来中,听说有债权人除斥期这个说法。我不太清楚这到底是个什么东西,也不知道民法总则里是怎么规定这个除斥期的,想了解下这个除斥期的具体内容,比如时长、起算点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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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除斥期。除斥期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当这个期间届满时,权利就消灭了。它和诉讼时效不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就获得抗辩权;而除斥期是直接让权利本身消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虽然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但相关原理可参考)及相关法律中,有一些关于债权人除斥期的规定。比如在可撤销合同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一年、九十日、五年就是除斥期间。 一般来说,除斥期是固定不变的,不会像诉讼时效那样会因为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或延长。债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权利就会消灭。比如在上述可撤销合同的例子中,如果债权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超过一年才去行使撤销权,法院就不会支持其撤销合同的请求了。所以,债权人要密切关注自己权利的除斥期,及时行使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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