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院受理费是多少,由谁来交?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受理费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缴纳的费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法院受理费的金额以及由谁来缴纳。 首先,关于法院受理费的金额,它是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标的金额来确定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例如,若您的诉讼请求金额是30万元,那么计算方式为:1万元以下部分是50元,1万 - 10万元部分是(10万 - 1万)×2.5% = 2250元,10万 - 20万元部分是(20万 - 10万)×2% = 2000元,20万 - 30万元部分是(30万 - 20万)×1.5% = 1500元,总共的受理费就是50 + 2250 + 2000 + 1500 = 5800元。 对于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又有所不同。比如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次,关于法院受理费由谁来交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在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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