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的依据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中,强制执行依据是指能够作为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强制执行依据: 首先是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这其中包含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是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的权威性判定。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这份判决书就是强制执行的依据。裁定书则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程序中,对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像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等。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也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其次是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再者是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对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可以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最后,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也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